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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暂行)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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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统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统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本单位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不予公开。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统计执法的制度;

(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救济渠道、救济时限;

(六)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七)投诉统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八)其他依法需要事前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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