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YKD13-2020-0003
永康市职业技能培训监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监管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42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对象和范围
(一)培训机构。经本部门审批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由本部门负责监管。
(二)培训行为。企业或经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且由本部门发放补贴的,由本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三)鉴定(认定)机构。经上级及本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开展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下同)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由本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内容
(一)招生宣传。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依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范围进行招生、如实开展招生宣传,并按照规定条件招收学员。禁止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不规范的招生行为。
(二)收费行为。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培训费用。禁止收取过高培训费、骗取培训费等行为。
(三)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应按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开展培训,开班前需向本部门提交教学计划、教材、师资等备案资料,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相关规定制订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应建立教学规章,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改进教学质量。禁止大幅缩短教学时长、只根据考试大纲开展应试培训等行为。
(四)档案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统一的学员档案,完整记录学员学时、成绩等信息,并与本部门实现必要共享;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帐应包括:开班备案表、课程安排表、教材和师资简介、学员报名汇总表、每半天签到表、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培训过程资料等。基础台帐保存期限为3年。
(五)安全管理。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加强对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六)财务管理。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完整体现本机构真实的财务收支情况;除免费项目制培训外,开展其他类型培训并从本部门领取培训补贴后,应及时将培训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员本人,自行保存发放凭证至少3年并随时备查。
(七)鉴定质量。鉴定(认定)机构应在审批(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保证命题质量;应加强考务管理,规范工作秩序;应强化工作档案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应确保所有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可靠。
三、监管方式
(一)常规检查
1.台账检查。本部门对申领培训补贴的所有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批次的台账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是否经过开班备案审批、培训过程资料是否完备等。
2.鉴定(认定)过程跟踪。经本部门审批或备案设立的鉴定(认定)机构开展的鉴定(认定)行为,由本部门派员监督。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外,对与鉴定机构有关联关系的社会培训机构申报的鉴定项目,一律由本部门组织鉴定。
(二)随机抽查
1.“双随机”检查。根据“双随机”原则,本部门每年对本市培训机构开展随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招生收费是否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制度是否完备、档案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