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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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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KD13-2020-0004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康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人社发〔202077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部门登记为准)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20201232020年7月31日止企业实际吸纳就业的人数计算以失业保险实际缴纳的人数和月数为准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生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201971日前在本市注册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1.20201-7销售额同比减少20%及以上;

2.20201-7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及以上。

补贴标准:按企业20201-7份符合条件当月的失业保险实际缴纳人数计算,每人每月补贴500元,补贴期限为1个月。

(三)其他事项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2)生产困难的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3)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支出总额不超过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提取额度的50%该项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补贴范围,所有企业或职工不得重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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