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金华经济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宏观形势,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强做精做久
1.列入“千帆计划”培育库的企业在培育期间被认定为达标企业的,可享受下述奖励政策:
(1)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专项支持企业发展。
(2)支持企业优先入驻各产业基地、科技孵化园、小微企业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优先保障达标企业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3)对需租用厂房(自有土地、厂房无对外出租)扩大生产经营,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含)以上、租赁土地面积3亩以上的企业,按照市场租金基准价的50%给予补助(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第一层22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其他区域第一层170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120元/平方米。若企业租金低于区域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按实际租金进行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并优先列入工业项目供地库。
(4)优先享受“绿色贷”“科技贷”“税易贷”“小微快贷”等信贷服务。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建立10亿元“千帆计划”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5)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标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每年可申领20万元创新券,用于检验检测、科技创新、合作开发、工业设计等技术性创新服务。
(7)每年新增15个城区公办学校B类生入学名额用于企业高管子女入学。
2.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5亿元的“航母之星”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2.5亿元的“航母”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1亿元的“巨人”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且综合贡献额达到0.5亿元的“小巨人”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3.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4.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的,奖励30万元。
5.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其连续两年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后,奖励10万元。
6.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并在永注册的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资源池的企业,奖励20万元。
7.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无自有办公场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单年度最高补助10万元。
二、高质量推进对接资本市场
8.企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实际控股股东未变),因股改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的企业、个人地方综合贡献额(除企业增值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9.后备企业完成股改的3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10.对直接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拟上市企业,设立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3年内,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环比增长10%以上部分给予奖励。
11.企业设立注册地在本市的员工持股平台因股改上市股权转让涉及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12.后备企业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定增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原则上要求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
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在本市投资项目且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标准的,在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前提下,募集资金投资期间3年内,环比增长20%以上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14.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上市后备企业担保。市产业基金和科技创业基金优先投资上市后备企业。
15.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以及金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当年达到相应标准的)完成股改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挂牌的,给予股改奖励50万元。
16.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90万元,如实现转板的补足差额奖励。企业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公开上市企业予以分阶段500万元奖励,即企业报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前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永康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17.本市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外地上市公司(需在本市有重大投资项目)限售股持有人在本市证券机构开户并减持限售股的,按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按实缴数计算),给予80%奖励。
18.对上市、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开展非关联企业间并购重组实行政策扶持:企业并购重组市内企业,规模在1亿元(含)以上的,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本市并购企业全额奖励。并购重组完成后2年内,并购双方企业本市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20%部分,奖励给实施并购方。允许并购重组企业间合并用水用电、排污许可证和亩产税收。涉及项目审批、能评等相关批准文书,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19.加大优质企业人才教育支持力度,上市公司董、监、高以上(含)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纳入市政府定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B类生入学学额指标。
20.完善企业上市申报文件一站式受理,全程代办制度。由金融办牵头,对企业上市需要的税务、外汇管理、贷后管理、进出口、环评、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人事、公积金、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及无犯罪记录的文件,相关部门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专家审查时间及公示期)。对有争议的事项,可用部门接受访谈等形式来代替。
21.建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对后备企业股改过程中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手续),由金融办牵头协调,最后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题研究解决。
22.各镇(街道、区)、部门在办理企业股改挂牌上市相关事项时,符合我市鼓励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政策规定的,对具体经办人实施容错免责。
三、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23.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化、数字化(工厂)车间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18%补助,最高补助5000万元。经备案登记且实际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生产线改造项目,按网络软硬件、设备实际投入分别给予25%、15%补助。以上受奖励企业当年各项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
24.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新投产工业项目〈新设立企业〉)经核准或备案登记,设备投入300万元(含)以上且企业上年度工业税收超过5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6%给予奖励;受奖励设备均为不含税单价5万元以上的新设备,模具、自制设备不含税单价须在2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到位设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给予奖励。
25.对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统(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款的18%给予奖励。
26.对经核准备案,软件投入3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信息化项目,按软、硬件投入分别给予20%、15%的补助。对经核准备案,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
27.对经核准备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连续两年接入平台企业数量达到80家,奖励50万元,接入企业数量超过80家的部分,按照5000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创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8.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或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未来工厂”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9.对年度税收增幅正增长的规上企业购买管理咨询服务的,经过备案登记并通过验收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30.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上云标杆示范、云应用示范、大数据应用示范、“双创”示范、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高质量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31.根据《关于印发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57号)有关规定,按程序通过评审的补链强链项目,其投资主体可享受下述政策:
(1)市政府以租赁形式提供单个企业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并配套租用人才公寓,单家企业不超过5套(物业费、水电费由企业自理)。
(2)租金先交后补,租金价格由市经信局按市场价核定。
(3)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上,按照5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同时按照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4)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5倍(含)以上,按照100%的比例给予租金补助,同时按照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32.对被明确为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五基”产品和技术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33.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制造行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34.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际、国内、省内认定的首台(套)装备产品,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
35.对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装备类新产品,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准依据),每一个新产品奖励生产企业30万元。对首次购买本地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成台套装备新产品(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按购置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与技术改造项目奖励不重复计奖)。
36.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列入“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名单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轮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奖励6万元。
37.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8.对获评省数字化示范(试点)的生产制造类园区,给予运营机构或牵头组建单位15万元的奖励。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建设主体或运营机构实施园区数字化建设(园区大脑建设),并通过第三方验收后,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万元。
39.对省级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0.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工业类行业协会按年度考核分档,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加强制造业协同创新
41.对国家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世界500强、中国百强企业在永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可给予2亿元的资助。
42.对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500万元,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仅适用于工业企业),按照上级补助额给予全额补助。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
43.支持进口替代技术攻关,对列入国家、省进口替代技术攻关范围的主动设计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44.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 100万元。
45.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非政府主导建设且被列入省级、金华市级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在三年建设期内根据投入总额最高可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46.对大院名校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每家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
47.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金华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8.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支持金华市级以上孵化器的入孵项目,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管理和滚动使用。经评审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创业项目,孵化期内具备科技创新券申领和使用资格。
49.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的奖励;金华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奖励给孵化机构;孵化器毕业企业落户本市的,其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奖励给孵化机构。
50.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5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奖励20万元。
六、鼓励科技研发投入
52.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上级补助额的50%给予奖励。对由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校牵头组织完成的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53.对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54.年研发费用200万元(含)以上(已纳入统计范围),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年度增长幅度在15%以上,且增长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审计核实,按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55.企业与科研院校开展技术合作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并在省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的,按照实际支付合作费或技术转让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56.企业在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申请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立项,当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57.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等通过创新券向各级各类服务载体购买检验检测、科技查新、科技合作、工业设计、3D打印等技术性创新服务的,企业申领总额为20万元/年,创业者申领总额为10万元/年。创新券的抵用比例为50%,每个项目最高可用3万元。
58.对入驻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年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在基地年度考核中位列前10位的设计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引进市外或培育具有国内高级工业设计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满2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奖励;引进国外设计师满3年的,给予设计机构10万元/人的奖励。
(2)设计成果交易次年,受让企业与设计机构共同申请设计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立项当年设计成果产品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其中60%奖励受让企业,40%奖励设计机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59.“中国五金产品国际工业设计大赛”、“中国五金工业设计展”及有关对外交流、对接、宣传、奖励等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0.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61.市财政、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三方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授信并发放的专项贷款(单个企业贷款额度最高可达500万元),对专项贷款利率比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上浮部分,给予贷款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保证保险费或担保费,给予贷款企业2/3的资助。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