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27号)和2008年第22次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从2020年1月1日起,以2019年我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94744元为依据,再参照自然增长机制残疾等级相应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年护理费标准为28424元;因公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年护理费标准为37898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年护理费标准为23686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从2020年1月1日起,以2019年我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31元为依据,再参照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标准进行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在乡因公十级残疾军人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在职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金标准,从2020年8月1日按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3)。
四、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从2020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即每人每月900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费标准,在2019年标准的基础上,从2020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即每人每月61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5)。
五、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2020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4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