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撤县设市以来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自1992年撤县设市以来发布实施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显违法情形且与上级文件精神相一致的,予以保留。
2.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替代的,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明令废止。
3.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4.个别条款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各行政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保留、修改、废止、失效的具体建议,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方法步骤
整个清理工作从
第一步,先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抽调相关部门法制工作人员组成清理工作小组,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室设市机关会议中心8104会议室),统一清理。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