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抄〔2008〕48号
市总工会:
你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市(地)级以上农村劳动模范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请示》收悉。经市政府研究,根据《关于给予农村的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生活补助和解决医疗大额保险问题的意见》(市委办〔2003〕4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永政办发〔2005〕20号)文件精神,同意对我市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劳动模范,除享受荣誉津贴外,继续发放生活补助金。补助金额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具体由市总工会会同市民政部门核实办理,核准后的生活补助金由所在镇(街、区)发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二○○八年七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