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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10〕164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在2008年对1993年撤县设市以来至2006年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我市又对2008年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07年以来新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行政规范性文件167个,其中:应予保留的140个,已经失效或应予废止的20个,需要修改的7个,现将相应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已经失效和应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部门不得再作为今后工作中规范管理的依据,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相关责任单位须在2011年6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予以修改完善。
附件:1.应予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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