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10〕137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
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有关部门:
《永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永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