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永政〔2010〕1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府责任,确立就业工作的优先地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的宣传教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困难群体及返乡农民工作为当前就业扶持的主要对象,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扶持失业人员就业
(一)继续实施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