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政办发〔2012〕5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永康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以保障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坚持政府资助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类救助。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救助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的落实、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各镇(街、区)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的受理、审查、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