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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全面深化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7日
永康市全面深化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领域的裁量权规范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领域全面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合法、合理、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制定裁量执行基准。
1.制定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应当符合过罚相当、教育为先的要求,量化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不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特别要对适用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2.制定行政许可(审批)类裁量基准应当符合规范合理、便民高效的要求。对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许可决定的,可考虑在五个方面制定裁量基准:一是办理审批时限方面,可将每个审批事项梳理后分成简易类、一般类、重大疑难类等若干类别,对应设置不同程序及相应的审批时限。尽量扩大简易类事项,严格控制重大类事项。二是许可(审批)条件方面,应梳理出不同情形,列明相应具体条件或不同的提供材料要求等。三是许可决定作出方式方面,法定只作原则性规定或若干选择性规定的,可设置具体方式及其相对应的情形、是否制发许可证要求及其形式内容等不同基准。四是许可决定内容方面,如准予许可有效期,可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规范程度等不同情形设定不同基准等。五是内部审批程序方面,可分别按窗口当场办结、审批科一审一核、由部门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以及须经专家评审、招拍挂、检验检疫检测等特殊程序作出决定等不同需要,设定相应审批流程及其具体情形。
3.制定行政强制类裁量基准应当符合行政效率与权益保障相兼顾的要求。行政强制法定种类和程序等可以选择或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中应当明确不同选择或不同档位相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定行政强制种类和程序等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裁量基准中应当列出若干明确的行政强制种类、程序及其对应适用的具体情形。
4.制定行政征收类裁量基准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法定征收数额、减征数额等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中应当明确若干选择幅度及其相对应的具体情形;法定征收计算方式可以选择的,裁量基准应当明确选择不同方式的具体情形;法定减免征收的条件只作原则性规定的,裁量基准应当明确减免征收的各种具体条件。
其他行政执法种类裁量基准的制订,根据实际需要并可参照上述裁量基准的制订规则,明确执法裁量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
(二)建立健全裁量配套制度。
各部门要对已有的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性评价,补充完善更加符合执法实际的程序性、监督性、管理性等配套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行政裁量权规范化工作。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地方实际,加强指导,对基础性、全面性的行政裁量权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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