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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永康市政府信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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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2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30


永康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政府及各部门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档案局(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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