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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
涉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将公共事务管理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科学鉴定应公开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二)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三)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五)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六)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第八条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一)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敏感信息、内部信息;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