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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7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上述行政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