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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康市工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工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永康市工业企业入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入园企业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结合我省工业强市试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与范围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入园工业企业。
二、入园企业基本条件
入园工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依法核准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考虑高科技、绿色环保项目,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产业项目,发明专利项目,或中国500强、央企对接项目。项目中的制造环节应是制造业价值链中较具增值潜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端环节)
(三)项目投资强度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四)项目亩产税收≥20万元/亩;
(五)项目容积率≥1.3;
(六)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工艺基本无酸洗磷化、无电泳,废水和废气符合排放标准,固废合理利用等)
(七)项目万元增加值消耗吨标煤≤0.49;(设备、工艺、能耗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40%;
(九)项目建筑密度不得低于50%;(可适当放宽上限)
(十)项目非生产性建筑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非生产性建筑面积须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
三、监督管理
(一)入园工业企业须与所在镇(街道、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
1.入园企业自取得项目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之日起,须在2年内完成项目的基本建设,在4年内达产。
2.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可在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规定时限内入园企业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土地使用权,包括以股权转让、项目转让等方式)
3.企业申报用地时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为企业向市政府的承诺,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容积率等考核指标均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数据未达到入园企业条件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的入园企业条件确定。
(二)入园工业企业实行工业项目保证金制度。
1.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入园企业须缴纳项目亩产税收保证金、项目建设保证金和项目投资保证金。项目亩产税收保证金按照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