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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部门预算公开的通知》(浙政发〔2011〕65号)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预〔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务公开事项基本目录和财政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永康市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妥善处理财政信息中的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对含有虽不涉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合理确定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
(一)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
财政信息公开,要本着“谁制定、谁分配、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部门要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面的财政专项支出信息。
(二)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
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预决算信息、部门预决算信息、财政专项资金以及“三公”经费支出信息。
1.预决算信息公开。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的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预决算的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要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统一格式予以公开。从2013年起,部门预算报送市人大审查的部门(单位),主动将审查批准的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予以公开,公开的预算表格力争细化至款级科目,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等重点支出争取细化到项级科目,并对内容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推进部门决算的公开。具体由市财政局另行布置。
2.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永委办〔2012〕45号文件中明确的公开事项基本目录整理相关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所列示的专项资金项目。
3.“三公”经费公开。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进一步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精神,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管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实现“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财政信息公开的流程。
各镇(街道、区)、各责任部门整理后的财政信息拟公开事项,应及时主动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开办审核再予以公开(具体详见附件1)。
三、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公开责任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镇(街道、区)、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数据核对工作;要加强风险分析,及早提出应对预案,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公开办反馈。同时要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公开责任制度,确保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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