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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30号
市商务局(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提升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现将《永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永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备业务操作,落实相关工作职责,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的调控市场和救灾应急作用,依据《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试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相关单位职责
第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永康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确定,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永康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条 永康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对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永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康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督。
第三条 永康市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市粮食收储公司)具体承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质与储存安全负责。主要职责为:负责市级储备粮的当地订单收购、外地采购、轮换、销售以及储存品质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和动态管理市级储备粮库存实物台帐、储备粮台账管理系统和储备粮油质量档案,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的会计统计报表、库存实物台帐和质量检测报告;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费用的结算以及市级储备粮资金的统贷统还。
第四条 市粮食收储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市级储备成品粮,必须经市粮食局报批同意。代储企业不得从事有可能污染库存储备粮卫生的其他经营业务。
市粮食收储公司和代储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级储备粮以及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轮换管理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宜存,按照年度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的粮食替换库存粮食。市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年度轮换。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粮食局、财政局、市农发行审批每年的正常性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市粮食收储公司在每年年底前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下一年度分库点、分品种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批准同意后,按年度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轮换出库、补库工作。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应统筹考虑市场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时采用公开竞价销售的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同意,也可以采用国家允许的其它方式销售。储备成品粮的轮换应当做到保持规模、先储先轮、均衡有序,不得轮空。市粮食收储公司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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