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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永康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永康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镇(街道、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践行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将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突出重点、公正透明、系统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