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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医改责任,提高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幸福永康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我市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的所有人员,均应统一参保。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享受待遇。
二、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350元。享受合作医疗结算年度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工作目标
全市参保率达96%以上,本地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补偿率达75%以上,市外转院治疗病人占参保住院总人数的25%以内,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
四、缴费方式
(一)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户为单位在户籍所在村(社、居)参保,每人每年缴纳人民币150元,由行政村(社、居)统一造册登记,城镇居民应委托银行扣缴参保费用。缴费截止日期为2012年11月30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缴费者,年度内不能补办参保。
(二)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后按规定由财政资助参保费用。
(三)在2013年内新获得本市户籍的复退军人、新出生婴儿、毕业或结业的回乡学生、婚嫁迁入人员、归正人员等,其家庭成员应参保对象均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可凭相关证件到各镇(街道、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中途参保,缴纳个人费用150元。
五、保障待遇
(一)参保患者在本市定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就诊后,凭《永康市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药费用(指可报医疗费用,下同)按30%的比例报销,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600元。
(二)参保患者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85%,在本市内直属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为75%,不同级别医院的住院起付线为:市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市二院、市三院500元,市一院1000元,其他本市属医院800元,市外医院1200元。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实施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试点病种患者在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可报医药费用在原规定报销比例上提高10%,或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限定费用的70%。进一步完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政策。
(四)参保患者到市外医院住院就诊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若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结报时按规定报销标准的90%结算。意外伤害、中毒、交通事故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