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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若干政策暂行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暂行意见》已经十六届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永康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若干政策的暂行意见
为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10000户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互联网)百强企业、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首个专门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独立法人公司的,自开业起给予3年的房租资助,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5.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上市且募集资金在永康投资的,除可
享受我市有关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外,再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
奖励。
6.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可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经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8.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9.本市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