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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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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621

       

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确保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正常有序地运营,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一)三马路公共租赁住房:2幢共304套,地上11层、地下1层;房源坐落:城北路以北、三马路以东;单套建筑面积约51平方米;户型: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二)北苑公共租赁住房: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购买后所余套房(具体套数、位置待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购买资格确定后再次公布),其中20套留作人才用房(具体租赁办法另行制定),地上17层、地下2层;房屋坐落: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北苑区块);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7平方米;户型:二室二厅一厨一卫。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或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居住的(截止日期:20121231);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可分户申请(结婚和离异的截止日期:20121231)。

(二)申请家庭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000元;

(三)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中在我市均无2套及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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