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0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永康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确保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正常有序地运营,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7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首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一)三马路公共租赁住房:2幢共304套,地上11层、地下1层;房源坐落:城北路以北、三马路以东;单套建筑面积约51平方米;户型: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二)北苑公共租赁住房: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购买后所余套房(具体套数、位置待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家庭购买资格确定后再次公布),其中20套留作人才用房(具体租赁办法另行制定),地上17层、地下2层;房屋坐落:北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北苑区块);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7平方米;户型:二室二厅一厨一卫。
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本次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或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并在市区三环线范围内居住的(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单身子女。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含子女)可分户申请(结婚和离异的截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
(二)申请家庭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000元;
(三)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
(四)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中在我市均无2套及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第三条 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本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