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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永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行政、抓大放小、业主负责、部门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交通、水务、财政、工商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场所和信息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发包:
(一)国有投资或参与投资、管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公路、电力等总承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绿化、环卫、亮化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消防、暖通、弱电、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民间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