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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康市磐安引水和北部水库联网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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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康市磐安引水和北部水库联网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相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永政办发〔20137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市磐安引水和北部水库联网工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坟墓迁移、道路改线等政策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一)永康市磐安引水和北部水库联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以

下简称指挥部)代表永康市人民政府负责工程政策处理和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把握政策,规范程序,协调各方,落实资金,督导镇(街道、区)。

(二)沿线各镇(街道、区)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各项政策处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土地征收征用、确认被拆迁人合法面积、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腾空拆除;落实拆迁安置地块、负责被拆迁人安置地块报批放样、坟墓迁移、青苗及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等;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防止无理阻挠工程建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发改、公安、交通、财政、建设、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要主动负责,加强沟通,通力协作,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和工程建设涉及的各项有关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四)供电、广电、通信、自来水等各线路权属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如期完成线路迁移任务。

(五)工程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各项政策处理工作列入各相关镇(街道、区)、部门单位的年度创业承诺和年终考核内容。

三、土地征用

(一)土地征用范围:设计规定的水库、水路建设用地、电

站用地、管理房用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等。

    (二)工程项目用地征用土地补偿费,按市政府批准的2009

全市区片综合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本意见出台前征用范围内种植的青苗作适当补偿,耕地与非耕地均为每亩500元,多年生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每亩800—1000元,树木胸径10公分以下30/株,10公分以上40/株,果树加倍补偿,观赏花木、花卉及突击栽种的树木和青苗不予补偿。对本意见出台后临时抢种的,由所在镇(街道、区)组织力量坚决依法铲除,不予任何补偿。

(四)荒山、河道、河滩、公路等属国有土地的,不予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因工程建设造成损坏的,须按国家标准予以修复。

(五)工程水路管道埋设及工程建设所需的取土、堆(弃)料、施工便道、拌和预制、施工单位办公、生活等用地,均按临时用地办理,并由临时用地单位给予土地所有者(经营者)适当的补偿,每年补偿标准为:水田2.7/m2、旱地2.0/m2、山1.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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