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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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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30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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