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永政办发〔2013〕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以平等自愿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协调、协商处理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5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偏私、歧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合法正当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体现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调解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对行政监管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应当主动及时调解,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调解;行政争议相对人申请调解的,作为矛盾纠纷一方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解。
(四)便民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主体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范围和主体。
1.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重点是交通损害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卫生、土地(林地)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劳动就业、生产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程序。
1.行政调解的启动。行政调解机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由行政调解机关笔录后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凡符合调解条件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明确调解时间、地点和调解主持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或者信访中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或者信访事项办理中进行调解,不另行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事项已经作出行政复议或者信访处理决定的,不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2.行政调解的实施。行政调解申请受理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结案,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调解机关要采取解释、说明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3.行政调解书的制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当事人、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行政调解机关印章,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效力。
对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无较大分歧或者所涉赔(补)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争议纠纷,其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和办理可适用简易程序。
三、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设
要建立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确保行政调解职责全面落实,以最低层级、最初阶段、最少成本、最佳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各镇(街道、区)应在现有人民调解工作基础上增加行政调解工作职责,明确行政调解人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工作宣传、培训、指导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指导和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或者本级政府交办的争议纠纷;推动与人民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