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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永康市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全民健身器材的建设、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器材,是指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社会人士为完善我市体育基础设施,给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多更好的健身场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而配建或捐赠的公益性健身器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财政投入、市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投入或购置和社会捐赠而配建的镇(街道、区)、社区(农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局负责健身器材的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统筹规划,并对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镇(街道、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器材规划、建设和更新的组织实施,并对全民健身器材的使用、管理、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健身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器材安装所在地的单位为器材的管理单位和器材的产权单位,负责器材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器材使用、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员,要经常检查器材是否松动或损坏,做到每周定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七条 全民健身器材必须设置使用说明等告示牌。安装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由生产厂商提供已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全民健身器材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市体育部门同意,并另行择地新建或移建。
第九条 管理单位应对所辖健身器材进行登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和定期维护,并在每年10月底前由各镇(街道、区)汇总后向市体育部门报告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条 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全民健身器材管理人员,对场地、器材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安全使用和器材使用的公益性。管理人员更换时,要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部门在公共场区的规划建设中,应将健身器材设施建设纳入项目,有关项目方案在设计、评审等环节中要主动征求体育部门意见。全民健身器材配置地的选择、建设场地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保修期内,健身器材由厂家负责提供保修服务;超过保修期的日常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已建全民健身器材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竞赛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对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对器材进行淘汰、更新、报废。体育部门根据每年10月底各镇(街道、区)汇总上报情况,统筹安排更新。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器材属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健身场所,任何人都有义务保护器材的完整和安全。故意损坏、盗窃健身器材的,依法予以赔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