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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9日
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因交通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适当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金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依法筹集、统一政策、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单独核算。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便捷高效、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救助基金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救助基金信息数据交互通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由市财政、公安、卫生、农业(农机)、民政、司法、保险行业协调小组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公安局、财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筹集社会救助基金、审定救助基金的发放使用、协调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救助基金管理的日常协调、重要议题和事项的提请审议、报告等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初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市卫生局负责交通事故抢救定点医院的确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审核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市农业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责任人追偿垫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