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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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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专项验收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4

 

永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办法》、《金华市市级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重大技改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反映项目建设各项活动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二章 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按项目专门组织的档案验收组负责实施。档案验收组成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在验收结束后10日内,编制《永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情况表》(附件二),与有关验收材料一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档案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其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先期进行项目档案预验收。为确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档案多套制,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用于档案专项验收,并做好验收后档案移交保存工作。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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