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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永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机制,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管,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主要工作
(一)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对所有在用、新购、转入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绿标、黄标),实施分类管理。新购机动车直接发放环保标志,转入、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志。环保标志有效期满,重新检测合格后继续发放环保标志。2013年12月底前,全市要基本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网络。
(二)建立机动车环保标准准入制度。加强机动车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全市新车和外埠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IV”排放标准,禁止销售和转入不符合“国IV”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新购机动车和外埠转入车辆,公安局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转入手续。
(三)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和抽检制度。2013年12月底前全市在用机动车正式实行定期检测,并纳入公安局机动车检验项目,实行同步检测。经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局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的,公安局不予办理年检手续。环保局在公安局配合下,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实行道路抽测,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进行停放地抽测,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应当予以配合。对道路抽测、停放地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
(四)建立并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按照高效、便民和资源共享原则,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建立并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根据不同的车型,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对轻型汽油车现阶段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2015年前要按省规定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对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定期检测;对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法进行定期检测。环保局要依法对检测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和省环保厅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按照规定报送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按照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排气检测服务,要加强检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信息体系。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要密切配合,对排气污染检测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根据金华市要求按时建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数据库、数据传输网络及检测机构的在线监控平台,对各排气检测站的检测数据、维修机构的维修信息、合格标志发放信息等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实时传输。根据需要,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深化机动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