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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
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7日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全省“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三改一拆”行动处理的违法建筑,主要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
(一)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调查认定
市、县政府应当组织城管(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二)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的建筑。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
(四)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认定违法建筑的起算时间和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没收,交由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违法建筑,由交通、水利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其他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未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为城乡规划部门,下同)或者乡镇政府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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