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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永康市溪心综合体项目规划方案的复函
永政办发〔2013〕174号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贵公司《关于永康市溪心综合体项目规划方案的函》于8月22日收悉,我市高度重视,金政代市长、陈美蓉常务副市长、程学军副市长专门作出批示。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府办于8月22日将材料转给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阅研,并于9月3日上午在市府办1512会议室召集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溪心综合体项目规划方案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不得提高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建筑密度。溪心综合体项目应严格执行设计条件,出让后的规划指标不得改变。
二、关于概念方案中规划指标问题
编制概念方案的目的是为土地出让前测算开发容量、制定经济技术指标服务,并对建筑布局、形态、体量、景观等作相应指导,不存在设计指标超限问题,溪心综合体项目的设计指标应以规划设计条件为准。同时,各类指标的计算,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
经再次对规划设计指标进行测算,溪心综合体项目A-03地块完全可以满足出让公告中商业面积不少于40000平方米、配套公寓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开发要求。
三、关于酒店设计造型问题
溪心综合体项目地处我市城市核心地带,其建筑的标志性、可识别性对提升我市整体建筑品质、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概念方案经我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已经明确,因此,必须贯彻该设计意图。
四、关于地下空间利用问题
关于地下空间利用的问题,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此复。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