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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安置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永康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永康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认真做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特制定本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选择自谋职业: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经省军安办审核,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
二、安置办法
(一)岗位确定。事业单位岗位安置不低于三分之一,剩余的安置在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具体岗位报市政府确定。
(二)岗位提供。事业单位岗位由市编委办和人力社保局提供,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岗位由市国资委提供。
(三)岗位选择办法。考核与考试相结合,按成绩总分由高到低确定选择岗位顺序。若出现综合成绩分数并列的,抽签决定择岗顺序。荣立平时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考,优先选择岗位,选择岗位时奖励高的优先。
(四)自谋职业补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