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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局制订的《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规范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7〕24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永政办发2〔2008〕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建设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土石工程、电力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等)、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建设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指的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人员。
二、参保缴费程序
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设施工企业凭施工承包合同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建设工程项目需分包时,由建设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代缴工伤保险费。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项目代缴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协议》(附件1),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三、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
建设施工企业中标或承揽业务后,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43‰(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3%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填报《永康市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申报表》(附件2),到市地税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应列入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投标竞争。市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差额部分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后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并将差额部分列入工程预算。
四、参保登记及注销
建设施工企业凭市地税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和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5日内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保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