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永康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未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由镇(街道、区)组织整治,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由社区行使物业管理权,实施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物业管理进行综合考评;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做好镇(街道、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选举等业务指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治安工作;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市政公用、绿化、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查处违章停车、户外广告乱设置、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引起的噪声、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污染等违法行为,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
市工商、环保、物价、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
镇(街道、区)要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关系。物业管理接受辖区社区指导,同时积极配合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区)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委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包括非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向镇(街道、区)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