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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评议活动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永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结果应书面反馈被评议单位,并采取适当形式通报。
第八条 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被评议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九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五)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禁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七)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八)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