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全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为推进“五水共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关于实施永康市“五水共治”十大工程的通知》(永委办发〔2014〕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和存栏4头以上养猪散户;牛3头以上、羊10只以上、禽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特种养殖视污染情况确定。
二、整治目标
(一)通过整治,到2014年底完成关停、拆除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以及禁养区外缺乏相应治理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控制养殖区域(以下简称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9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度养殖区域(以下简称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8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15%养殖户数。
(二)到2015年,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30%养殖户数。
(三)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年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和全市所有镇(街道、区)都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不发生丢弃病死动物现象。
(四)坚持整治与生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