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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1-06-06 永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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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314

 

永康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全面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为推进五水共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关于实施永康市五水共治十大工程的通知》(永委办发〔2014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整治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规模养猪场和存栏4头以上养猪散户;牛3头以上、羊10只以上、禽2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特种养殖视污染情况确定。

二、整治目标

(一)通过整治,到2014年底完成关停、拆除禁止养殖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以及禁养区外缺乏相应治理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的养殖场;控制养殖区域(以下简称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9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度养殖区域(以下简称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8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15%养殖户数。

(二)到2015年,控养区可保留的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和综合利用;适养区内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排泄物完成100%治理,出栏100头以下养殖散户减少30%养殖户数。

(三)规范处置病死动物。年出栏100头以上养殖场和全市所有镇(街道、区)都建成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不发生丢弃病死动物现象。

(四)坚持整治与生态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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