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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2日
永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永康市域范围内地表以下的封闭立体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筑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开发视为单建地下空间工程。
第三条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应坚持统筹协调、规划引领、集约高效、有序利用的原则,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依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优化城市功能配置,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格局,通过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平战结合、服务民生,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可持续开发的目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及权属登记管理;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管理及土地登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按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地下空间的专业管理。市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区)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