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GYKD01-2013-0006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低效厂房改造审批、验收和奖励
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低效厂房改造审批、验收和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永康市低效厂房改造审批、验收和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造低效厂房提高土地集约水平的实施意见》(永委〔2012〕1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低效厂房改造的审批、验收和奖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低效厂房改造的审批
(一)申请条件。申请低效厂房改造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国有(集体)工业用地权证齐全,权属清楚无争议;
3.改造厂房建筑占地一般应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对老厂区(含非生产用地)进行整体改造,新建多层厂房或仓库。
(二)申请材料。申请低效厂房改造须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改造地块的土地权证原件或加盖国土部门公章的土地权证复印件。若有房产权证的,还须提供房产权证原件或加盖房管部门公章的房产权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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