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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
永康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腾笼换鸟”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做好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要求,以及《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新形势下破解土地资源制约的工作要求,以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为评价切入点,建立企业“亩产税收”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对象。
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除供电、供水企业外)。
(二)考核办法。
1.调整税额标准。
通过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偏低的企业土地持有成本。具体征收范围和使用税额见《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