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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给予何远雷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永政发〔2013〕130号
古山镇人民政府:
何远雷,男,汉族,1958年3月出生,浙江永康人,大专文化,行政机关公务员,1981年1月参加工作,原系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村镇办主任,2011年9月被确定为正局级,家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南路168号3单元401室。2012年6月9日,何远雷因涉嫌犯罪经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2013年4月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年第87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何远雷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4月10日,何远雷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2013年4月12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2013年8月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第255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何远雷有期徒刑九年。
何远雷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收受贿赂,触犯刑律。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经2013年10月21日市十六届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远雷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21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镇(街道、区),市政府各部门,何远雷本人。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