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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3〕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浙府法发〔201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2013年10月3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包括省垂直管理部门)将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永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流程》(附件1)的相关规定,明确各自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内部发文流程,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和数据库,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市政府法制办已拟定《永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附件2)、《永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文书参考格式》(附件3),对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及文书格式做了规定,请各部门(单位)遵守执行。
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大幅提高合法性审查率。经认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先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登记和备案。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建设,保障审查人员力量,提高起草单位办文机构与法制机构的文件管理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各部门(单位)要注重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对 “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报市政府法制办补办登记、编号并公布。
附件:1.永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流程
2.永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