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