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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3日
永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永康市行政区域(包括铁路、公路及两侧)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彩旗、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充气物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经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批准,设置发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施,或以拍卖、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设置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或其他形式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