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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治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永康市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法行医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综治办、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法行医主要是指无证行医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行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非法接生、非法医疗广告、“医托”以及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出租承包延伸点或科室等行为。
第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镇(街道、区)紧密合作,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形成联合、联席、联动、联手的综合治理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大非法行医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造“平安永康”、“和谐永康”。
第四条 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注重实绩、长效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勇挑重担、敢于攻坚破难、善于探索创新,做到日常监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严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确保全市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市成立打击非法行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