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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工业建设
用地使用权分割和转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完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和转让的若干意见》(永政发〔2012〕200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其中的部分内容,对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增设两款例外规定:
一、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取得(不包括项目供地、政府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满足“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等条件,且用地上项目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达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25%以上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不受“受让土地满5年(含5年)以上”的限制进行转让。
二、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取得(不包括项目供地、政府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内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经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并司法拍卖后,可直接进行过户,但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相关规划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
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