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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31日
永康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各类项目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征收、依法补偿的原则。
(三)坚持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和房屋的,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区)、职能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土地征收补偿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