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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
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财行〔201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