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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
范围规定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永康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永康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水库、山塘、水电站、水文测站、河道堤防、堰坝以及各类供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镇(街道、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镇(街道、区)负责;由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居)负责。跨镇(街道、区)受益的工程,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管理单位不明确的,由所在镇(街道、区)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管理范围是指由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管理,确定为水利工程使用的土地范围。凡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该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定时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对征用土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扩大保护范围等办法补救。凡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制权属不变,土地使用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所需而划定的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的生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在堤身、渠身上垦植;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立杆、拉线、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在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再由其它有关部门批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