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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4〕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永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永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以及《关于印发金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康市域范围内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第三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环保部门以收储、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方式参与排污权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